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供下列必要的证据材料:
1、人身受侵害的,应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书、医疗手册或病历复印件、医疗费单据;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诊证明;公安局派出所指定医院诊治的,应提供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2、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要求赔偿误工收入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财会部门开具的扣发工资证明。
3、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证明。
4、损害财物的,应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材料。包括物证、照片、证人证言以及证明受损财物的原价值(发货票)及修理费用的票据等证明材料。
5、提供侵害人在何地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及这种违法行为确系造成受害结果发生的证明材料。如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承认的材料等。
6、侵害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造成物质、精神损害的,应提供侵权的行为方式、侵害场合、造成了后果等证明材料。
7、在赔偿案件中,因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门对犯罪的事故责任裁决书,及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8、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当事人应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报告或处理意见书,以及可以推翻鉴定或处理意见的其它证明材料。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提供该产品造成财物、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据。
10、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