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神木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标准
  发布时间:2009-02-24 16:34:55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属于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其中的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神木县法院

地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邮编:719300

电话:0912-8307000

立案咨询:0912-8307066

投诉电话:0912-8307088

邮箱:smx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