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属于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其中的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