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论坛 > 理论研讨
如何更好的实现仲裁价值
作者:李刚  发布时间:2009-12-25 15:30:04 打印 字号: | |
  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它所调整的是一种资本关系,实现仲裁目的在于真正意义上处理好纠纷双方的关系,达到和谐仲裁的价值追求。通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灵活便捷地处理纠纷,促进资本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仲裁作为市场经济内部一种解决纠纷机制,更能结合具体经营特点比较准确地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找准解决矛盾的正确切入点,并能参考商业惯例,从众多解决方案中优选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从而平和地处理纠纷,促进市场主体继续进行合作,以避免官司打赢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联系也打断了的结果。

  为实现仲裁的最大价值, 结合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的内在价值。协商、斡旋、调解、仲裁、诉讼这五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有着不同内在价值:协商包括自愿、自主、简便;斡旋包括中介、沟通、平和;调解包括友好、自愿、平和;仲裁包括公平、自治、和谐;诉讼包括正义、合法、公正。结合各自的优势,调解与仲裁应当“以化解矛盾、促进交往、提升境界、再造和谐为己任,贯彻本其心、顺其情、求其理、精其事、促其和的工作理念,力求做到预先调解,温情裁决、调裁相济、胜败两服”。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即使没有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调解、和解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仲裁机构在合理运用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也应当做到几点:一是内容合法;二是意思自愿真实;三是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当事人也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仲裁中的调解只是一个方面,还应当将仲裁方式多样化才能真正施展仲裁的价值。比如开展仲裁法律咨询等。这些都是仲裁可以触及的领域和空间,而且更能体现仲裁便捷、灵活、尊重自主意愿的特点。我们应积极探索仲裁的新领域、新空间,提高仲裁资源的可利用率。

  其次,做好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保障工作。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允许进行二次裁决,同时要保证仲裁的效力。现今,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是靠国家财政,我的观点是提倡仲裁免费。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劳动法》实施以来,各类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仲裁程序达到妥善的解决,很好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一方面让劳动者受益,另一方面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再次投入劳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实现了仲裁促进市场经济循序渐进的发展作用。所以,实行免费仲裁是舍小取大的好方法。同时节约了诉讼成本。对于标的额小的仲裁更应免费,这样还有利于提高老百姓的维权意识。

  再次,对于农民的仲裁要求,采取就近原则。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尽可能应当事人的要求,给纠纷当事人减轻经济和时间负担,以利于纠纷快速、高效、便民地解决。

  最后,适当的在一些政法院校的模拟法庭举行临时仲裁,举行这样的活动不仅可以听取在校大学生的意见,扩大仲裁的接触面。同时也可壮大仲裁队伍的后备军。说到仲裁员,我觉得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首先必须了解纠纷的来源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孙子曰“不战而屈人之兵,乃上上策”,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手段就是“攻心”。可见,对心理的研究是成事的重要方法。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仲裁方案,才是仲裁的上策。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必须花一些时间倾听当事人的倾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帮助当事人调整好心态。很多当事人的心态是需要调整的,有些当事人对诉讼很执着,他们认为只有胜诉,他们将来的生活才有出路。有些当事人抱着不胜诉决不罢休的心态,不管是否能胜诉,都要把官司打到底。此时当事人的心理已是病态的了,成了典型的偏执狂,诉讼成了他最终的事业和追求。他的心态是,只要法院判其败诉,法院就办了错案,上访、申诉成为其第一选择,大有不到黄河心不死的气慨。面对这样的当事人,仲裁员首先要做的就是帮助他们调整好心态,正确对待诉讼。  总之,实行仲裁制度,一定要考虑到人的需要,做到人性化服务。要使当事人感到满意,让纠纷短时间内得到妥善的处理,在此倡导企业和个人以和为贵。
责任编辑:李刚

地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邮编:719300

电话:0912-8307000

立案咨询:0912-8307066

投诉电话:0912-8307088

邮箱:smx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