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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判决书制作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曹葆  发布时间:2010-12-16 17:30:03 打印 字号: | |
  民事判决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一篇质量高的判决书不仅是反映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的重要载体,也同时是一篇叙事清楚,论理充分的边叙边议的议论文。笔者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凭借一年多工作实践中沉积的经验,汲取优秀民事判决书之长,谈谈自己粗略的看法,与同仁们共榷。

  现在大多民事判决书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八股文”形式,一旦形成定式,它几乎不允许法官对格式进行任意的创新和改变。但无庸置疑的是,判决书的表述形式或书写格式应当紧紧围绕判决的目的进行定制。那么判决书的目的又是什么呢?说得通俗点,就是为了说清楚让具体责任人承担或不承担怎样法律责任的道理或依据问题。表面上看,按照现有的判决书书写格式,把追究或不追究有关诉讼主体的法律责任说清楚似乎不难。但是,实践中,通过一份判决书真正把判决的道理或依据说清楚的确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们几乎很难发现一份挑不出毛病的法院判决书。这是因为好的判决书不仅需要良好的表现形式或书写格式,而且要求这些形式或格式在具体判决中能够被严格遵守,判决内容必须能够经得起逻辑科学的推敲,最重要的是要让当事人看的明白。

  但现阶段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内容篇幅冗长、深奥难懂,而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农民的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普遍较低,使得当事人对法官辛辛苦苦制作的判决书看得不明不白,也就谈不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造成这种状况我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举证、质证、认证的书写过程过于烦琐。对判决书的结构问题,其他方面这里不予多说,仅就举证、质证、认证方面予以表述,以阐明存在的问题。目前,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写当事人举了什么证据、证明什么内容,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意见,再写明法院最后认证的意见及认证的理由。现引用我庭办过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说明。案件的原告是事故的受害人,第一被告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也是实际车辆所有人,第二被告是赊销车辆的买主,第三被告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也即是赊销车辆的经营者。该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 1、医疗费票据。2、租车费发票。3、医院证明一份,证明请专家会诊,原告支付的费用。4、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济赔偿建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计、二次手术费用、出院后误工费的数额。5、评残费票据和会检材料费票据。6、交通费发票。7、住宿费发票。8、公安局调解终结书,证明此次事故经调解终结,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9、伤残鉴定书,证明原告的伤残为十级伤残。10、责任认定书,证明公安机关认定车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一被告未提交证据。第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1、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证明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是第三被告。2、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车辆买卖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二被告己将车辆卖给了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1、第三被告和第二被告签定的汽车买卖协议,证明肇事汽车的所有权己转移给了第二被告。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批复,证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购买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为:公安交警大队对第一被告的讯问笔录。判决书在写了当事人所举证据及证明内容之后,就是当事人对所举的证据质证情况。象前面所讲的案件,对原告所举的十份证据,三个被告要分别对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2……发表质证意见,对每一个被告所举的证据1、证据2……,要阐明清楚原告的质证意见,还要写明几个被告的相互质证意见。对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要分别写清楚原告、几个被告的质证意见。如果第一被告再举多份证据,质证、认证还要再来一遍。当事人包括代理人对质证意见也让人摸不着头脑,除了有些证据非常清楚的外,他们往往对有争议的证据发表意见说,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或者说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他们的观点。如此质证,把难题都交给了法官。紧接着判决书再根据质证意见,写明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哪些证据予以认定,哪些证据不予认定。对这一块的表述,往往让当事人如坠云里雾中。因为对证据的认定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等多种因素,通过法官的审查作出判断。判断的过程也不是三言两语就写清楚的,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质证意见,去伪存真地进行辩法析理,论述认定或不认定的理由,最后得出结论。法官在书写这部分内容时,也是最头疼的事情。有时一个庭一个多小时就开完了,而写举证、质证、认证的内容却要写几天。????赂貌糠种?螅?ㄔ翰槊鞯哪谌萆俚闹挥屑感凶郑?嗟囊脖染僦ぁ⒅手ぁ⑷现さ哪谌萆俚亩啵?沟谜?雠芯鍪榈谋壤??幌喑啤

  二、诉辨陈述、审理查明、论理过程重复太多。如上案例,对于肇事过程,原告陈述一遍,第一被告陈述一遍,如果第一被告和原告陈符不相符,第二、三被告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也可能分别陈述。然后在举证、质证、认证中还要或多或少涉及到,在审理查明又要原原本本写一遍,最后论理中也要涉及到,这样同一过程和事实最少在判书中复重四五次。这样就增加了判书的内容和篇幅,读起来繁琐且不利于判书中心意思向读者明确展现,如果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抓不住主线,一遍又一遍如同读天书。而真正优秀的判书应该是言简意赅、通俗严谨、更要说理透彻,使读者易于读懂,对判书所表达的中心意思一目了然。

  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格式是将判决主文放在最后,事实部分与裁判理由部分分开。这样安排是出于裁判文书应当符合审理的逻辑规律的考虑,因为先有起诉、答辩、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后才产生裁判结果,而且让当事人了解整个审理过程直至接受裁判结果,这样心理上比较容易接受。但是,既然把裁判文书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宣言书并满足当事人诉讼需求作为其首要的功能,判决说理的目的是说服当事人接受结果,那么把证明正当性的内容放在比正当的裁判结果更显眼的位置,难免有些本末倒置,因此有好多学派建议采取判决主文、理由(事实和法律适用及其论证)的制判方式。同时,现行裁判文书将事实证据问题的辩驳与行为法律性质方面辩驳分开处理,即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完全分开,既不符合人的认识过程和思维规律,又显得机械死板,往往导致事实和理由相互脱节,说服力不强。而将判决主文移至裁判说理前,将事实和说理结合起来,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的结构,比现有的裁判文书格式安排更为可取。具体理由如下:

  一、这样既符合人的认识规律,也易于法官表述清楚。先讲结论后说事实和理由,优点在于判决理由中既包括事实认定的理由即证据分析,也包括对法律适用的分析,便于展开法官就事实部分的论证过程,同时一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作出回应。如果争议焦点属于事实问题,应当如实反映诉讼双方的举证、法院查证和质证情况,阐明法院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过程、结果和理由,从中得出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后写明根据案件事实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明确对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取舍,进而得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这样既能保持裁判文书结构的完整性,也能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进行论证和说理;既符合人的思维习惯和规律,也能使叙述事实和说理论证具有针对性,做到繁简得当。

  二、符合当事人的实际诉讼需求,虽然判决书的主要功能在于向当事人作出裁判结论和解释法院裁判的正当性。但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事人最终需要的是书面结果而不是书面过程,更何况案件审理过程已经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开庭审理,使当事人一目了然了。因裁判结论事关当事人能否实现实体利益,当事人最关心的不是问题的解决是否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裁判理由),而是裁判结论的内容,拿到判决书后首先看的是判决书最后的主文,了解法院是如何处理其实体权利的,然后再看法院是如何说理的,如果对结果满意,有的当事人甚至没有兴趣阅读法院的说理过程。

  三、将判决主文放在裁判文书的正文开首,与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相呼应,这既是对当事人请求事项的直接回答,也便于执行机构作为执行依据。

  在具体表述上,可以在遵循本文所述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以及结构和内容的安排方法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对诉讼过程情况,诉辩主张、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及裁判理由等方面,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思路进行表述: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以及裁判理由的表述,在确保主体结构和必要内容不缺失的前提下,进行高度概括,用语精练,层次简洁;二是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部分的表述,可以采取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与诉辩主张进行结合表述,能表述其证明对象和作用即可。在“经审理查明”部分直接表述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认证的综合理由,不再对争议证据逐一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证;三是在裁判理由部分,该部分可与事实部分结合起来表述,直接针对诉辩主张和争议问题,阐明支持与否的裁判意见即可。

总之,我们民事判决书主要面对的是老百姓,因而不应当是高深的理论调研文章,而应当是绝大多数老百姓能顺利读懂的普通读本。人民法院制作浅显易懂,说理充分,使老百姓领会透彻,人文亲善的裁判文书。这样才能使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得以最充分的体现。
责任编辑:曹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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