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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问题的若干思考
作者:王慧强  发布时间:2016-11-03 14:47:53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就是俗称的法警,是法院内设的特殊警种,在社会上,法警不像一般警察那么为人熟悉,事实上他们不仅贯穿每个案件的始终,从犯人的追捕到犯人的押解、看管、送审,甚至器械的管理,同时也对机关安保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置事宜负责,是我国司法机关中具有准武装性质的特殊群体,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坚强后盾,但由于长期以来各种内外因素复杂性的限制和约束,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审执工作及安保处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与环境状态,从当前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缺陷方面进行了多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的做了若干思考性建议。

  【关键词】司法警察 环境改善 履职能力 发展提升

  【概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警察队伍中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独立警种,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的一支武装司法力量,因此有着很强的司法性、武装性和行政性,是服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保障机关安全,处突维稳的中坚力量,是维护法律尊严,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坚强后盾。

  虽然司法警察也是一种警察,但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始终不能大展拳脚,在执法过程中,司法警察经常会遇到被暴力抗法、被围攻、被辱骂的尴尬局面。

一、案例引入

  案例一:华商报安康讯,2015年8月27日下午2时许,安康市汉滨区法院19名法官和多名司法警察在陕西省昔阳县执行案件时遭遇百人围攻,4辆警车被扣,多名人员受伤,8个多小时后,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当晚11时许才脱离被围攻场所返回昔阳县城,次日下午4时多,从被围攻的三都矿区取回被扣四辆警车。

  案例二:2009年8月,犯罪嫌疑人杨某,男46岁,北京人;李荣先,女44岁,河南人,二人于北京市海淀区家中,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已生效的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执行过程中,采用向法官、法警投掷燃烧瓶的暴力手段抗拒法院执行,致法警王某、耿某烧伤,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经鉴定,法警王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例三:2007年3月大河报,1995年,镇平县马庄冷冻厂把湖北省五三罐头厂告上法庭,追讨160万元牛肉款,马庄冷冻厂胜诉后,1996年申请南阳市中院强制执行,然而10年间执行人员前往百余次,执行小组更换3次,只执行回11万元,到2006年年底,五三罐头厂所欠的本金加利息累计500多万元,巨额钱款讨不回来,马庄冷冻厂要垮了,2005年案件被分解给刑庭执行,并追加五三罐头厂主管单位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与五三罐头厂承担还款义务。2006年12月12日,执行小组到中国农业银行五三支行准备冻结屈家岭管理区资金370万元,在荆门市中院4名法警的协助下,南阳市中院8名法警及办案人员在刑庭副庭长李国良的带领下,同五三支行一位刘副行长协调划拨事宜,其他人员到营业厅办理划扣手续,当划扣手续办理到只剩银行领导签字时,一名当地男子开始高喊并猛推荆门市中院的法警,五分钟不到,现场聚集了100多人,边吵边推,把法警单个分割开来围攻,法警高凡想把现场拍摄下来,10多个年轻人冲过来就抢夺相机,高凡跑了100多米后被追上打到在地,相机在水泥地上摔成几块,几个人扒光高凡上身,不停的拳打脚踢,围攻中,南阳两名法警受伤,荆门前来协助的4名法警全部受伤,其中1人被打成了脑震荡,法警全部退回警车里,这些人又将两部警车的轮胎气放掉,锁上大门,不让车辆出入,法警在车上待了整整4个小时不敢出来,后来在屈家岭管理区3名干部做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事件才没有进一步扩大。

  以上案例仅仅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遇到的一小部分执法苍白无力而求助公安部门协助的尴尬事件,实在是凤毛麟角,现实中遇到的问题举不胜举,在此虽然不做过多阐述,但这确实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工作人群和社会变革,改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环境、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职能力方面的工作显得刻不容缓。

二、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警察职责的定位不清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审判秩序;安全检查;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机关安全、涉诉信访;执行拘传、拘留;押解、看管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执行活动;执行死刑等职责。但是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却面临以下问题:首先,职权不够明确,难以适应司法机关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现行司法警察的职责偏重于安全保卫,对司法警察的职权不够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对于“罚款、拘留”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专门制定赋予司法警察职权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由司法警察部门直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这样可以对阻碍司法警察执法、在法院内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更好的威慑作用。司法警察经常是被暴力抗法、被围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求救公安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司法警察在执行传唤等任务时,面对妨碍暴力抗法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劝解、教育手段。因此,应尽早完善对司法警察职权、处置权力方面的授权问题。

其次,对司法警察“配合”执行、工作的职能无明确规定,上述情况,导致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往往缺乏主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同时在执行任务时与其他司法人员协调配合能力差,责任意识也较低,处于被动地位,这样损害了司法警察自身的职业认同感。

  (二)法警队伍法律地位较低

司法警察在法院被定位为审判辅助部门,在法院以审判工作为重心的工作目标指引下,司法警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司法警察所从事的工作中,法院秩序的维护占了很大一部分,接待、登记、引导成了司法警察最重要的日常勤务。长期以来,司法警察职责的繁杂性和任务的琐碎性,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思想不稳定。在基层中有的认为“司法警察可有可无”,不把法警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有的法警片面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低人一等,受人指派,没有出息,因而工作不安心,思想不稳定,导致一些体能技能较好的聘用法警留不住。

尤其年轻的法警,无心长留警队。在此,笔者举个亲身经历的事情。再安检中当事人不配合我们的安检,而且当事人辱骂我们的安检人员是“看门狗”。明确司法警察职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仅是改善司法警察的形象,确立司法警察地位的要求,也是保障法院秩序,维护法庭审判的必然要求。

(三)聘任制司法警察身份及政治待遇亟需解决

  司法警察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承担14项工作。而法警占法院编制人数12%的比例无法达到要求,有的基层法院在编的司法警察仅是警队领导。繁重的工作迫使个别基层法院采取聘用制司法警察来应对所增加工作需求。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每一项工作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法警享有的职权是任何其他人员不能代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应当评定警衔。但聘任制司法警察毕竟不是《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所称之“警察”。其“警察”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这对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严重的制约和阻碍。所以入警和授衔是亟待解决的一项任务。司法警察不论工龄多长,年龄多大,工作、思想多么优秀,几乎没有解决行政职级的机会,这就形成了同样工龄、同样优秀、同在一个法院,法官和法警不同岗位工作,两者政治地位相差很大,经济待遇悬殊明显的不正常现象。

三、改善当前司法警察面临问题与困难的建议

  (一)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定位

  针对当前司法警察职责不明的情况,造成执法困境。司法警察在执行等任务中可能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有其他生命安全的问题,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司法警察组织法角度,明确司法警察是参与司法活动的人民警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在《司法警察法》中除了具体列举司法机关日常活动的职责外,还应明确司法警察与法官、书记员、助理法官、执行员的职责区别,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应明确司法警察编制比例

  落实编制,用足用好警力。法警是一支特殊的战斗集体,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实行编队管理,这是不同于法院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随着司法警察职能的日益扩展,特别是执行案件中对司法警务保障的需求愈来愈依赖,现有的司法警察编制明显不合理。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比例确定法警人数,既不能让非法警人员占用法警编制,也不能让授衔的法警从事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造成警力不足,战斗力削弱。

 (三)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坚持“从优待警”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各级法院党组要关心、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对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工作上、训练上、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执行死刑任务要承担要承担很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各级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应当给予特殊的关心和照顾,在职务调整、使用和生活福利方面要与其他干警一视同仁,以此调动并激发广大司法警察工作热情。在全力保障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待遇外,还应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特殊津贴,必须落实到位。

 (四)执行权交司法警察

  笔者认为鉴于当前法院执行难问题突出,并且司法警察参与司法执行的过程中具有强大的威慑力。立法可以明确规定法院的执行权由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员不再单独设置。基层法院将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合并成司法警察局,下设执行大队、警务大队、直属大队。执行大队行使执行实施权,担负执行任务。警务大队担负警政、值庭押解等职责。直属大队作为机动力量,担负处置突发事件及安全保卫的职责。这样可以解决法庭执行难的问题,也缓解法院警力不足的状况。

四、总结与展望

 在司法改革席卷全国的浪潮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号角即将吹响,在不久的将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当前面临的各个难题都将会不攻自破,当下及今后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应当做的是,以饱满的热情、积极的姿态正确的工作理念投身到司法警察各项工作中去,大力加强专业技能和体能训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进而影响并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始终保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保障有力,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即胜,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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