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榆林地区两级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达47851件,包括神木县在内,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矛盾、纠纷呈愈演愈烈的趋势。仅2016年上半年,神木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2501件,占民事案件的45.66%。在该类案件的审理实务中,我们也遇到了某些困难和突出的问题,其中包括诉讼财产保全适用的相关问题,下面,笔者就该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适用的现状。
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呈区域性态势,地处榆林北部的神木县,作为国家级能源大县,民间资本雄厚,地区经济活跃,资本需求旺盛。除了金融借款,资本的流动便通过个人借贷、“典当行”等方式进行,当中大部分民间借贷都提供有担保,其中95%都以信用担保为主,尤为突出的现象是,相当一部分数额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大额借款,并不提供抵押担保,仅有一两名保证人提供信用保证,且同一名保证人同时给多笔借款提供担保。这与神木本地经济短期内飞速增长,伴随着相对落后的法律意识不无关系。同时,在日益增加的保全申请数量中,这也给法院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带来了困难。
首先,诉讼财产保全对于实现债权人债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保障效力降低。在没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中,申请人通常针对被告所有的不动产,以及车辆等动产申请财产保全,而最终不动产的变现需经过复杂的拍卖、变卖程序,车辆等动产还存在交付、转移的风险。
其次,针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工资等现金的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向办案法官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办案法官需花费大量精力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产情况进行前期的调查工作,还存在如超额保全、保全过期未续、预留生活费等问题。
再次,由于神木本地的民间借贷多属三角债务,一个被申请人的财产往往被多个债权人保全,相反,被申请人同时也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其债务人进行诉讼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案情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担保。然而,此类申请人牵涉多头债务,再拿出财产提供担保是十分困难的。同时,进入执行程序后还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等等,最终陷入债权人即便申请了诉讼保全,债权也难以得到可靠保障的窘境。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程序的适用在当前形势下已有了新的趋势,据此,便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应对现今司法环境下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对于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思考。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从诸多方面规定了财产保全案件中已经,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给办案法官适用诉讼财产保全,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指导。下面,笔者将对其中几条重要的规定进行分析。
1、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四)…(五)…
简要来说,该条规定充分结合审判实践,使处在经济困难,无力给法院提供巨额担保的申请人,仅需提供被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的30%,法院便可以为申请人办理财产保全。这无疑对保障申请人实现债权有重要意义。
2、第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的保险利息应当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此条规定给申请人提供多种担保方式提供了选择,让没有能力提供财产、现金担保的申请人充分行使权利。此条关于“保全保险”的规定可谓是本次的亮点。
3、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这要求,申请人应当自行尽到注意义务,将自己申请保全到期的期限、金额等做到心中有数,给持续高位运行的人民法院减轻办案压力。
4、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执行:(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极执行,超过三个月未对保全财产采取变价处分措施的;(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公正优先,效率兼顾的办案原则,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尽快处理,不能久拖不决,损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同时,“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若申请人申请保全后,将案件撒手不管,认为就此便高枕无忧,懈于行使权利,则不应由法院承担后果,应当由申请人自行待执行法院轮候执行。
综上,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过,给人民法院适用财产保全程序提供了更加精细化、更加有实用价值的根据,对于解决债权人诉讼的顾虑,确保法院生效裁判能够执行有着深远的意义。我们应当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加强对相关疑难法律问题的分析研究,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合法合理的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让人民法院成为推动解决神木本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困境的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