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理论研讨
从环境法角度浅谈西安雾霾天气的成因与防治
作者:张艳  发布时间:2016-11-03 16:03:27 打印 字号: | |
  摘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如何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地球上每一个人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作为2l世纪的地球公民,我们有责任共同努力建造我们绿色的家园。但是近年来陕西省西安市逐渐出现轻雾天气,随着时间的推移,轻雾、雾和霾的范围逐渐加大、程度逐渐加剧;特别是西安市区雾霾连续数日,对人体和生态环境都有很大危害,严重的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下面对西安雾霾现状、成因、危害进行分析,并试图从法律角度对雾霾防治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西安雾霾 现状 成因 危害 大气污染防治法 立法

  法律措施

正文:

一、西安雾霾天气

1.西安雾霾天气现状

近年秋冬罕见的雾霾频频袭击中国,遭遇严重污染的城市持续笼罩在重度雾霾中,有时甚至还进一步恶化,陕西省关中城市群已经成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西安市更是PM2.5日均值多次“爆表”,连续进入环境保护部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排名后10位。

  某日下午的西安市区,官方公布的PM2.5监测指数已达500,位居中国之首。街头几十米外的建筑物轮廓基本被雾霾掩盖,人们只能凭借广告灯光辨别建筑位置。许多市民借助口罩、围巾等遮挡口鼻。有网友在微博上调侃:“有雾霾拍照不用PS,自动抹去建筑物。”当日市政府即采取了紧急措施,启动空气严重污染日应急响应。

2.西安雾霾天气成因

  多年来西安的雾霾一直十分严重,位列全国污染最严重的城市前几名,这是由其地理和环境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从地理方面来说,西安处在关中大平原的中心位置,南面是贯穿全省东西长达400多公里的秦岭,秦岭山脉主脊海拔2000~2800米,是南北气候的分水岭,把湿润的南风阻挡在外。北面是渭北高原,使得西安处在凹洼的盆地之中。没有季风,常年无风,致使在市里集聚的细颗粒难以被吹走扩散。

  从环境方面来说,西安周围火电厂密布,每天产生出大量的烟尘,这是造成空气污染最大的原因。在距离西安20公里范围内,共有3家电厂,装机容量为205万千瓦。分别为陕西渭河发电公司,装机容量为120万千瓦;大唐渭河热电厂,装机容量60万千瓦; 西安东郊的灞河电厂,装机容量是25万千瓦;加上距离西安50公里的户县热电厂的 15万千瓦,总共为220万千瓦,按平均水平计算,每年消耗513万吨标准煤。而西安城区面积只有375平方公里,市区面积为3582平方公里,在一个大城市内建立如此密集的电厂,在国内是极少见的。这是西安常年处在雾霾之中的最主要的环境原因。

  与此同时,西安市汽车保有量为160万辆,这些汽车在人口高密度的市区排出的尾气同样造成严重细颗粒污染,这是在煤炭造成的大范围细颗粒浓度基础上的二次增加,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可以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在高楼林立的市区,空气流通的阻力很大,汽车废气不能快速扩散到大气,只能在楼宇间回旋,这是造成雾霾天气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另外,西安冬季气候干燥,市区,农村地区裸露的黄土比较多,人类活动极易把尘埃扬起。这也是个不小的原因。

3.西安雾霾天气危害

  西安地区雾霾特征是持续时间长,久不散去。持续的雾霾对公路、铁路、航空、航运、供电系统、农作物生长等都产生重要的不良影响。雾霾会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影响生态环境,给人体健康带来较大危害。雾霾天气时,空气中往往会带有细菌和病毒,易导致传染病扩散和多种疾病发生,使市区中空气污染物不易扩散,加重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物质的毒性,危害人体健康。尤其冬季遇雾霾天气时,若空气污染严重可能形成烟尘或黑色烟雾等毒雾,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

二、西安雾霾天气的法律应对措施

  随着市区的高楼增多,人口增长,据政府部门的规划,西安将成为1600多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在这样的城市里,雾霾会继续严重,很难想象10年后西安的空气会是怎样。雾是天然的,霾是人为的。雾终将随风飘去,而霾却会留在我们的身体里。所以,改善空气质量是当务之急。

  分析西安雾霾形成的原因我们可以知道,雾霾不仅与电厂燃煤、汽车燃油、黄土扬尘、城市布局、地理气候等因素相关,而且也与发展理念、环保技术、法律政策等密切相关。

  通过加强环保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可入肺颗粒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解决包括雾霾在内的大气污染。

  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最重要的大气环境治理立法。该法加强了对大气污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确立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排污收费、总量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等相关制度。此外,1996 年修订通过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将PM10纳入标准体系,2012 年修订通过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则进一步把PM2.5纳入环境标准体系。将可入肺颗粒物纳入强制性的环境标准体系,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制定的巨大进步。然而,防治可入肺颗粒物的相关立法却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立法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需要尽快加以完善。

  第一,调整立法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把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但在立法实施过程中,很难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往往后一个目的会占据优势,导致法律实施效果较差。应以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观为指导,修改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中,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

  第二,明确监管职责。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对包括可入肺颗粒物在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制采取了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的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等部门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关于交通、铁道、渔业等其他部门的相关配套性立法却严重缺失,监督管理职责较为抽象。对其环保职责规定不清,往往会引发有利则争、无利推诿的现象。建议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确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地位,并明晰交通、铁道、渔业等部门的具体职责,使之能够各司其职,快速应对。

  为了及时有效治理雾霾天气,其他相关法律措施也需要尽快加以完善。

  第一,地方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条例加大了依法治霾力度和处罚力度。

  第二,环保机关执法权力不足,在查处超标排放时只能依职权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停产等简单措施,这也是治霾力度不足的原因之一,应在立法上保障环保机关的执法权力力度。

  第三,环保问题都有随时间越发严峻的特质,等到法院批准强制执行,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往往已经对环境产生恶劣的影响,故立法上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权,使环保机关不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鉴于政府机关往往和违法排污企业有利害关系,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有权对环保机关面对环境污染的不作为提起公诉。

  第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赋予公民充分的环境知情权、环境议政权、环境投诉权和环境索赔权。建立畅通无阻的环保信访、投诉渠道,使公众监督不再流于形式。

  第六,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应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实行了这一做法,除此之外条件成熟时还可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

三、结语

  当今的中国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经济发展较快影响了城市环境的情况,比如雾霾。为了解决雾霾问题,减缓雾霾的发展态势,推进城市化要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要求,调整城市经济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在进行城市建设之前做好城市规划,注重体现“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提高城市整体功能,实现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的高度融合。我们相信,在政府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市民共同的努力,雾霾天气终将成为历史,我们的生活质量也会大大提高。
责任编辑:神木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