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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伦理视角研究家庭暴力的犯罪成因
作者:张艳  发布时间:2016-11-03 16:06:26 打印 字号: | |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早已为人们所关注,在我国直随着近年家庭暴力犯罪现象的频发,家暴才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当前大家对于家暴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女权主义的视角研究,很少有从家庭伦理道德的视角去研究。本文试图从家庭伦理的视角去研究家庭暴力的特征以及其产生的原因和对策分析。

一、家暴的内涵及其特征

  何为家暴?在国外有许多的学者和机构都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比如说联合国大会在正式通过的《清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新西兰在该国1995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案》中对家庭暴力也做出了一个身体、心理和性伤害的宽泛解释。在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学者们也持有不同的观点。如吴妙华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郑肇芳认为,家庭暴力只要是指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者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同时,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纵观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始终没有一个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统一观点。尽管如此,我们却可以看到代表性的观点无非两种:一种是狭义上的说法,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特指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而另一种则是从广义上讲的,主要指的是发生在靠婚姻或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既包括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笔者认为广义上的家庭暴力观点更全面,更符合我国现在的家庭暴力状况。因为近年来,不仅老人和儿童深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就连我们一向认为是家庭里的施暴者——男人,其所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

家庭暴力具有如下特点:

  (一)长期性和普遍性。从社会的发展角度来看,家庭暴力具有历史的长期性。自从家庭这个组织诞生以来就伴随着家庭暴力的产生。殴打和虐待妇女不只在中国,在其他国家也普遍存在,所以呼吁男女平等、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身权益往往成为世界范围内历次人权运动的主题。在我国长期以来,受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思想深入人心,男子对妻子的家暴行为司空见惯。比如宋代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在改嫁后就长期受丈夫的虐待。在我国据全国妇联统计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受害人90%是女性。可见家暴现象在我国和西方国家都是一个长期性的普遍问题。

  (二)手段的多样性。一般来说,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大体可分为有形和无形暴力。有形是指肉体上的可见的伤害,主要表现为殴打等手段。无形的主要是指精神上的伤害,也即精神暴力,如恶语中伤、辱骂、冷战、将“小三”带回家,使受害者在精神上感到痛苦,产生恐惧心理,对受害者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性虐待和婚内强奸等都是最近几年频发的家暴现象。家暴有从原来可见的有形的家暴形式向无形的精神暴力形式发展的趋势。

  (三)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这个相对封闭的特定场所内,外人很难发现。一方面家庭暴力一般涉及到个人隐私,受害者一般不愿意向别人吐露在家庭中受到的家庭暴力。受长期以来的封建伦理思想的影响,“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后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或寄希望于对方可以改正。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大部分人也把家庭暴力看做私事,社会也缺少足够的关注和救助机制,即使受害人会吐露心声也很少有身边的人会愿意插手对方的家庭事务。这样就会形成恶性循坏,使得受害者只能选择默默忍受,受暴者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神疲惫,最后不惜以犯罪的方式去解决。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

  (四)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灵的严重摧残,给家庭和社会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第一,给受害者的伤害。据统计家庭暴力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受害者每天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之下,长期以往导致精神分裂,或者自杀或者杀害对方。第二,给婚姻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家暴必然会破坏和睦的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进而对其他的家庭成员也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夫妻双方父母乃至孩子都会因此而担惊受怕。特别是对于孩子,由于家暴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产生极坏的影响。许多孩子在青少年时期不能得到很好的成长就是因为家庭不和睦得不到家庭的关怀,最终导致孩子心理扭曲有的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家暴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家庭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一个细胞,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正常的运转起到基本的作用。家庭分裂了,家庭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就没有了,受害者往往会把在家庭中遭受的负面情绪宣泄到社会上,从而导致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二、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分析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种,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都可以对它进行分析。从家庭伦理角度来看,既有传统封建伦理思想的影响,也有社会新思想对家庭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本文主要是根据家暴的受害者不同把家暴形式分为三种:第一,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第二,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第三,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家庭暴力。以下主要利用实际调查中所得到的数据从家庭伦理角度来对这三种类型的家暴成因逐一分析:

  (一)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在对家庭暴力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三种类型的家庭暴力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居于首位。在对一百个未成年的调查中存在家庭暴力的现象竟然高达52人。这中间可能由于调查的都是未成年人群体,所以中间的数据有一些夸大之处,但是也足以说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现象还是很严重的。很多时候由于未成年处在一个社会的弱势地位,社会舆论又缺少关注,导致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就被隐藏在这个社会表象之下。相对于针对妇女的家暴,妇女有能力也有渠道可以让社会知晓,未成年人缺少诉求表达的能力和渠道。所以导致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的家暴得不到社会足够的重视。未成年人家暴存在以下特征:

  1、在施暴方式中以殴打、辱骂等有形方式为主。存在家暴的52人中有殴打现象的占64.8%,辱骂的有72.2%。相比在妇女家暴方式中的冷暴力,性虐待等方式,在对未成年人施暴方式中基本没有。

  2、在施暴原因中主要以家庭关系不和睦和父母错误的管教观念为主。其中由于家庭关系不和睦导致的家暴占到27.7%,错误的管教方式占到15%。这两个原因之所以占到这么高的比例,主要是受封建传统的家庭伦理思想的影响。封建传统的家庭伦理思想控制下的家庭中,未成年人处于一个家庭最弱势的地位,父母关系的不和睦往往就会造成未成年人成为二者的出气筒。再者我国古代社会中父母对孩子的殴打、辱骂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等观念深入人心。在古代家国一体的体制下,君主是整个国家的家长,而父亲则是整个家庭的家长,对其他家族成员拥有支配权,这种男权主义思想在现代社会中依然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很多家长认为孩子应该从属于自己,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到孩子身上,强迫子女代替自己去追求人生的的幸福与价值,他们希望子女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划去完成学业和追求梦想。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在发展。未成年人的独立性越来越强,他们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去生活,而不仅仅是作为父母的工具。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演变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家暴的出现。

  3、道德观念和文化程度也是影响家暴的重要原因。在调查中发现父母未受过高等教育的占到59%,来自农村的占到72%。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相对比较民主,对孩子的家暴现象也相对较少。这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接受了高等教育,受传统的封建男权社会思想影响较少,能够充分考虑孩子的独立想法。

  (二)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在对100人的调查中存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人数有30人。其中男性对女性的占到90%,女性对男性的占到10%。这和现代社会妇女的地位得到提高有很大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妇女仍然是夫妻间家暴的主要受害者。夫妻间家暴主要有以下特点:

  1、对家暴的认识不一。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人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这个比例占到67%,而冷暴力、性虐待的形式则分别占到27%和17%。这也说明很多人对家暴还是不够了解。

  2、选择忍受的人占大多数。对于出现的家暴只有27%的人会选择反抗,54%的人会选择忍受。选择忍受的大多数人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二人之间的事不想让外人知道,虽然在家里遭受了家暴但是在家庭外还得装作和和气气。即便向自己的父母倾诉,父母也会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所以大多妇女最后都选择了隐忍。

  3、夫妻感情不和是引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夫妻感情不和的现象占到71.6%。这其中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婚外情”是导致家暴的罪魁祸首。近年来,受“性自由”,“性解放”思想的影响,一些人家庭伦理丧失,为追求性享乐,置婚姻家庭伦理于不顾。非法同居,“包二奶”,“第三者”等现象频发。据网上的调查统计,在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因“婚外情”导致的占60%以上。第二,因“大男子”主义而引发家庭暴力。正如前文所述,中国传统的夫权社会,男子是一家之主,妇女处于家庭的从属地位。“男尊女卑”思想使得许多丈夫把妻子看做自己的附属品,女性和男性的地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妇女下岗,失业,找工作受到的性别歧视,再就业困难等社会问题使得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不能够独立,这也影响到妇女的地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妇女在家庭中取得和丈夫一样的地位就必须实现经济的独立。第三,其他影响夫妻感情不和的因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夫妻双方形成一种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依赖,相互信任共同承担家庭中的责任。即使有一些矛盾也应该互相谅解,互相忍让。但是实际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却有很多会诱发家庭暴力的产生。有的是因为双方婚前缺少感情基础,因物质条件而结合在一起,彼此缺乏足够的了解。有的是因为本身双方的价值观,文化素养等存在很大的差异,引发感情不和。还有的是因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存在着一些心理和精神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在受访的100人中,存在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有12人。相对于前两者而言这个比例最低。在传统的家庭伦理思想中,老人处于最高的地位。红楼梦中的贾母就是典型的代表,她在一家之中拥有至高的地位,虽然成年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很高但是他们往往也要听从比他们辈分高的父亲母亲的意见。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近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挑战,拜金主义正在使传统的中华道德逐渐沦丧。传统的家庭成员身份地位正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瓦解。比如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有的人仅把金钱作为衡量赡养老人的砝码,若老人有丰厚的财产,子女就百般孝顺,争相照顾,目的是求得老人的经济资助或者保障自己的继承权;若是老人一无所有,子女就互相推脱,甚至虐待遗弃老人。再者夫妻感情不和也是导致对老年人家暴的主要原因。由于夫妻感情的不和,往往媳妇就不会善待老人。而中国传统的社会认为养儿防老,即使很多老人在家庭中并不幸福,也不会到处声张。由于受社会舆论的影响,老人不想去养老院,儿女也怕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认为自己不孝,所以大多数受家暴的老人只能选择默默承受。

  针对以上三种家暴形式的调查研究,从伦理角度来探究家暴的原因。大致能得出以下结论:

  (一)封建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是家暴产生的历史根本原因。家庭暴力不是现在才有的,它有其深刻的历史伦理因素。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形成的家庭伦理思想深刻的影响着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封建社会是一种宗法社会,而血缘和亲戚是维系家庭的纽带。在这个宗法社会中国家以君为最高,家庭中以夫为最大。在婚姻关系中男尊女卑,女子一生都是从属于男人,“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为妻纲,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其姓名都是从属于丈夫。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封建伦理思想仍然在一部分人的脑海里根深蒂固。“大男子主义”,丈夫打老婆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现象;“三从四德”使的许多妇女对家暴逆来顺受。在对待子女上,父为子纲,子女必须无条件的顺从父母。社会对家庭暴力也采取漠视的态度,认为纯粹是家务事。这种对家庭暴力漠视的社会氛围使施暴者没有内疚感和罪恶感,无形中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不断发生。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格独立思想深入人心,不管是子女也好,妇女也好,他们更加追求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在家庭中只有互相尊重彼此的独立人格,才能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

  社会转型期,新旧伦理道德的冲突也会引发家庭暴力。过去那种一元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裂变,家庭成员之间产生了不同的价值观念,观念之间的冲突就会导致家暴的产生。具体表现在第一,个人本位的伦理思想取代了家庭本位。追求个体的权利,追求个人的幸福是正当的。但是过于强调个性的张扬,个人权利的伸张,不重视个人的义务,就会使得家庭成员缺少对于家庭的责任感。权利不限制就会使得权利的行使发生冲突,这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利行使的规则,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法律,但在家庭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家庭伦理道德的调整。这就要求人们更加重视家庭本位思想。第二,社会的发展对传统男女两性性别角色的挑战。传统的社会中对妇女的要求就是扮演女儿、妻子、母亲的角色,阻止女性进入社会领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参与社会的比例大为增加。这样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就受到挑战,家庭中原本应该是女性承担的责任比如照顾孩子、丈夫的衣食,教育子女等就处于真空地带,这样就容易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

  (二)功利化趋势增强,道德调控的缺失。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变革,使原有的价值观念正在瓦解。原来在家庭内部形成的身份制关系正受到市场经济的挑战。市场经济的重利益轻义务,个性解放,权利意识增强这些都渗透到家庭内部。在家庭中以金钱作为衡量配偶的价值和决定对方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原来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不分贵贱同甘共苦的价值观念遭到人们的抛弃。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加剧使人的身心疲惫,这就需要家庭这个温馨的场所来作为润滑剂调整人们的心态。但相反的是市场经济的功利理性主义打破了家庭原有的价值观,使家庭不再是温馨的港湾。特别是在贫困的家庭中,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经济的压力使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埋怨,矛盾加剧,从而成为引发家暴的又一大因素。

   道德调控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基本手段,对于社会的稳定有很大的作用。它通过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方式对个体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进行约束。然而由于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道德建设却一直滞后,原有的社会道德调控机制不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人们都不爱管闲事,周围发生家暴的现象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可以说家庭暴力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社会所容忍,施暴者得不到社会的谴责,没有舆论的压力和自我内疚感。这就使原有的家庭暴力不断升级恶化。

  (三)个人伦理价值的丧失。随着社会的转型,原有的个人价值观念受到新的价值观念的挑战。原有的家庭伦理价值体系正在瓦解,但是新的家庭伦理体系却没有形成。伴随着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等先进观念的深入人心,一些落后的封建思想、资产阶级思想也在侵蚀着人们的大脑。个人道德品质下降,“包二奶”、“养情人”等现象被社会所接受并被作为个人成功的一个标志,原有的“相濡以沫”等传统美德消失殆尽。近两年来被报道的贪官十有八九在外面都有情人,当人们不重视自己的家庭责任,当夫妻之间失去了原有的信任与相互扶持时,家暴就产生了。

三、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如前文所述家庭暴力的成因中封建的伦理道德是罪魁祸首。要制止家庭暴力就得从传统的、落后的封建伦理思想开刀,清除腐朽的思想道德观念。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封建思想;另一方面是“家丑不可外扬”的自卑自弱思想。倡导平等的家庭成员观念。其次要制止家暴现象还得加强社会道德的建设。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逐渐弱化,社会道德的约束力正在下降。在社会上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要让人们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迷失了自我。最后,家暴具有隐蔽性外人难以发现,所以应该发挥社区邻里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把家暴曝光在社会的舆论下,对施暴者产生一种无形的抑制作用。

  (二)坚持德治和法治的结合。由于我国目前社会大众道德感的弱化,道德机制调控的缺失,所以就应该借助法律的力量来制止家暴。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给家暴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相对于现实的严重情况还是有许多不足之处。《婚姻法》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损害赔偿,但是有一些没有离婚或者根本无法离婚的妇女在遭受了家暴之后权益怎么维护就成了一大难题。针对性暴力的情况,目前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把性虐待、性暴力作为一种家暴形式。刑法中也不承认婚内强奸,性暴力是一种很严重的对妇女暴力的形式。刑法不规定,但相应的法律应该给予保护。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既有封建传统伦理的影响,也有随着社会发展形成的一些不良社会道德思想的影响;既有伦理道德方面的因素,也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因素。因此要防止和遏制家庭暴力就需要全民族和全社会的努力,加强家庭伦理道德的建设,发挥社会道德的约束力量,把德治和法治有力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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