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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法院化解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
作者:张树禄  发布时间:2017-10-31 16:28:37 打印 字号: | |

摘要:

2012年以来,受经济下行、煤价下跌多重因素影响,作为全国经济百强县的神木县,民间借贷纠纷集中爆发,出现了“井喷式”诉讼。针对民间借贷呈现出纠纷多、涉及主体多、参与群众多“三多”,借贷规模大、社会危害大、受害群众损失大“三大”,乱吸储、乱投资、乱消费“三乱”,利率高、风险高、赔本率高“三高”及诉讼中程序审理难、实体认定难、执行难“三难”的特点,神木县法院充分发挥服务保障、评判规范、定纷止争、指引预防等司法职能,为民间借贷的治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同时,民间借贷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本文从司法职能发挥、强化监管、加强立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加强宣传和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我国农村属于“乡土社会”,为民间借贷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天然土壤,建立在家族血缘乡邻基础之上的民间借贷源远流长。神木县作为全国经济百强县,在陕西省县域经济中实力最强,随着煤炭能源开发,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对资金需求量日渐增大,而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贷款手续复杂、资金供给不足、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不能及时满足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资金需求。同时,民间充斥的大量闲散资金,致使民间借贷短期内膨胀发展,无论从数量还是资金规模达到空前水平。因此,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贷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了“融资难”问题,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是把“双刃剑”,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2012年以来,受经济下行、煤矿整合、煤价下跌、煤炭滞销多重因素影响,以资源发展为依托的神木县亦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涉煤行业效益下滑严重、企业经营困难,加之鄂尔多斯等周边地区民间借贷危机发生后,卷走巨额资金无法回收,部分企业和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付息,出借人心理恐慌,众多民间借贷从业者、参与者纷纷收紧或是退出民间借贷,形成多米骨效应,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集中爆发,迅速蔓延,犹如一场狂风暴雨迅速席卷神木大地,形成危机,由此引发大量矛盾和纠纷,出现了“井喷式”诉讼,严重影响到神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神木县法院主动作为,沉着应对,勇当化解危机的主力军,为化解危机做出突出贡献,也积累了一些十分有益的做法和经验。

一、神木县民间借贷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根据神木县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神木县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三多、三大、三乱、三高”及诉讼中“三难”的特征。

(一)三多:

1、民间借贷纠纷多

神木法院从2011年起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大幅增加:2011年受理777件,2012年受理2015件,2013年受理5200件,2014年受理5361件,2015年受理5403件,2016年截止11月10日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64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到同期民商事案件的一半以上。

2、涉及主体多

近年来民间借贷社会参与度越来越高,参与主体呈多元化,包括自然人、民营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部分典当行,一些无证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也在从事融资和借贷。其中自然人包括农民、教师、医生、公务员,几乎涉及神木县每一行业。据统计,神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案件诉讼的比率为6%,企业职工参与民间借贷案件诉讼的比率为13%,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案件诉讼的比率为50%。

3、参与群众多

由于能源开发,神木县群众手头资金宽余,但整体投资理财能力差、投资形式单一,普遍存在暴富心理、盲从心理和坐享其成心理,在高息收入和个别成功借款案件的诱惑下,跟风出借手中资金。有的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参与人数达五六百人。据测算,神木县共有45万人,成年人约24万,大约6万人参与民间借贷,占成年人的四分之一。有的在出借人名下,背后还有大量隐名出借人,涉及群众较多。

(二)三大:

1、借贷规模大

根据神木县金融办相关资料,据专家测算,神木县民间资金总规模在500亿左右,民间融资规模在200亿左右,与神木县金融的贷款规模相当。神木法院2012年以来受理案件诉讼标的额总和达140亿余元(2015年5月1日前案件标的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榆林中院管辖)。以神木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2012年以来共审结110件,其中集资数额上亿元的有14件,集资数额在五千万到一亿元的有20件,集资数额一千万到五千万元的有56件,集资数额一千万元以下的有20件。其中张孝昌等人集资数额达101亿元。从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反应出民间借贷数额之巨大。

2、社会危害大

民间借贷纠纷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借贷法律问题,更成为了一个受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大量民间借贷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发展,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停工、倒闭,贷款人无力支付本金及利息,导致部分家庭关系破裂,生活限入困境,亲友之间反目成仇,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上访,甚至暴力讨债、雇凶伤人等极端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巨大冲击。

3、受害群众损失大

民间借贷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的风险管控知识和手段,往往造成无法清偿,有的背后可能隐藏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人员被判刑后,基本无法追赃,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即使合法的民间借贷经诉讼后,本金平均追偿率也不足30%。

(三)三乱:

1、乱吸储

神木县民间借贷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不只是“熟人之间的交易”和借款用于消费,而发展为陌生人之间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较为普遍。经济过热时,民间借贷市场混乱,呈现出一哄而上、无序发展的状态。部分公司或民间借贷组织“挂羊头卖狗肉”,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再高息放贷款赢利,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违规经营,非法集资。

2、乱投资

借贷人短期内聚集大量资金,但缺乏理性投资意识,造成多个领域投资、盲目投资,不经过实际考察和风险评估,只是口口相传,就大胆投资,远赴内蒙、青海、新疆、甘肃等地,在能源开发、房地产领域大量涉足,远远超出实际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甚至有的将吸收的借款用于赌博、吸毒和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可谓乱象丛生。

3、乱消费

部分人将借贷并非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先行消费,特别有些一无所有的年轻人或“官二代”、“富二代”等,靠长辈声誉威望,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土豪”表象,动辄从担保公司或个人借款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巨额资金,先买上百万元的豪车享用,在北京、海南、西安等地购置多套房产并长期闲置,出入各种高档消费场所,出手阔气,进行各种高消费,大肆挥霍,攀比之风盛行。

(四)三高:

1、利率高

神木县民间借贷利息大都在三分左右,有的甚至在三分五以上,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利率的4倍,远远偏离了市场平均投资收益水平。根据神木法院对已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统计,月利率为3%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占59%,月利率为2%至2.5%的案件占19%,月利率为2%以下的案件只占4%,未约定利息的案件占18%。

2、风险高

出借人出于放贷图利、有利就放的思想,缺乏借贷风险和防范意识,对借贷人的身份职业、诚信资信、经济实力、借款用途、发展产业等相关信息考察了解不够,加之对民间借贷缺乏监督,部分借款人经济实力不强,盲目融资,生产经营不规范,管理粗放,效益不佳,结果债台高筑,往往因利息过高无力支付,隐匿着较高的风险。个别借款人借款时编造项目,夸大利润或许以高额回报,实质上无经营项目,存在“空手套白狼”情形,必然导致有借无还。

3、赔本率高

利大伤本的古训深刻反映了高息借贷规律。多数借款人已丧失偿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贷款人本金无法收回,更不可能收回利息。即使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到位率也不到30%。

(五)诉讼中三难:

民间借贷纠纷“井喷式”诉讼,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给法院工作造成了巨大挑战和压力,主要有“三难”。

1、程序审理难

被告下落不明难以查找是法院面临的第一个难题。由于人口大量流动、借贷人变换住所或逃避躲债,导致被告下落不明,大量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还有部分借贷人拒签法院应诉材料,拒绝答辩、出庭,导致民间借贷案件缺席审判率达25%。

2、实体认定难

一是借贷手续不规范,由于民间借贷双方存在一定人身信任关系,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不足,手续比较简便,有的是口头形式,有的即便签有书面借据,形式不规范,约定不明确,双方会在实际交付金额、利息计算等方面存在争议。有的出借人习惯于现金交易,不注重保存支付凭证,纠纷出现后,无法证实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二是借贷基础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有的欠款系因买卖、合伙、联营、租赁、债权债务转移等交易行为而产生,有的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基于赌博、贩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披上民间借贷的外衣。三是担保不规范,有的主体不明, 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难以区分,有的担保方式不明,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未作约定。在以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时,不进行抵押登记,有的交叉担保。四是“刑民交叉”问题难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涉嫌犯罪交织在一起,大大增加了人民法院在刑民程序的协调和实体责任的确定方面的难度。

3、执行难

神木法院判决结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动履行率为0,调解结案的自动履行率为8%,大量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占法院受理全部案件近一半。2015年受理执行案件9709件,占全部案件46.10%,2016年截止11月10日受理执行案件7160件,占全部案件41.65%。客观上借款人已无偿还能力,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一是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身份、财产、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不详,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去查询,收效甚微。二是财产难找。有些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就能要回借款,导致判决后财产转移;有的无诚信意识,逃避执行,在诉前就已假称生意亏本,通过假离婚等手段恶意转移财产。三是财产难变现。执行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标的物上有多重法律关系,如一房多卖,一车多抵、按揭房因有银行抵押贷款、违章车因有违章记录、小产权房产权处置受限制等原因,导致财产处置时困难重重。神木法院2012年以来共组织进行司法拍卖43次,拍卖房屋1314套次,成交房产92套,成交率仅为7%,拍卖车辆175辆,成交13辆,成交率仅为7.43%。

二、神木法院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应对

面对严峻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大量诉讼,神木法院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紧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功能,成为化解民间借贷危机的主力军。

(一)坚持服务大局,勇于担当,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

1、着眼大局,紧握保障服务的方向盘。

神木县作为全国经济百强县,外界关注度高,民间借贷危机发生后,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其中不乏负面炒作,部分群众也有恐慌心理,神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和谐稳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神木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敏锐把握政策方向,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提前介入,积极参与神木县委、县政府成立的“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金融监管领导小组”,就全县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及时进行联络协调,定期召开联络会议,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信息共享、形势研判、预防排查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张防控网,使这场民间借贷危机处于可控范围。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向县委、人大进行5次专项汇报,与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相关预案,发挥协同作战的整体优势,防范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严峻的民间借贷危机形势下,全县经济社会秩序平稳发展,未发生有影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因民间借贷滋生的恶性事件,实现神木县化解民间借贷危机的“软着陆”。

2、发挥职能,勇当化解民间借贷危机的主力军。

面对严峻的民间借贷纠纷,神木县法院严阵以待,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理性诉讼,牢牢掌握司法应对的主动权,确立了“敞开大门收案,满足群众诉求”的工作思路,使90%的的民间借贷纠纷纳入法律渠道解决,减轻党委、政府压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神木法院充分挖掘潜力,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利用最大化,全面强化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将骨干力量充实到办案一线,成立民三庭和立案调解中心,向行政庭、审监庭等办案数量相对较少的部门分流案件,有效应对民间借贷案件冲击。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提出有效应对措施,为破解人难找、财产难寻的困境,成立专职送达组,24小时随时待命,随叫随到,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3、心系群众,为民司法成为埋头苦干的动力源。

2012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骤增,法院审判压力加剧,法官工作量不堪重负,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但神木法院法官本着对群众负责的精神,克服个人重重困难,不计得失,无怨无悔,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加班加点成为常态化,2015年、2016后连续两年取消第四季度周六休假,全体法官干警为化解民间借贷危机付出巨大的代价和牺牲。2012年以来,在案件总数居全省基层法院最多的情况下,保持较高的结案率,2015年结案率达到89.9%。2015年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28件,是全省法官人均结案数72件的3.16倍。其中结案数400件以上有9人,300件以上有21人,民事法官个人结案数最高为367件。在全体干警的艰苦卓越的努力下,神木法院工作成绩十分突出,受到党委、政府、人大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评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先进集体,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全院63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二)坚持依法治理,分类处理,充分发挥司法评判规范职能

1、及时保护合法借贷,让司法成为合法借贷的保护罩。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施行之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依据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部门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规范,但神木法院坚持尊重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从借款过程、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方面全面审查借贷关系,结合政策导向、价值取向、认知能力、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合法借贷依法保护,促进借贷向合法有序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对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讨,通过审委会研究、及时请示协调等方式确定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对被告的房产、车辆、股权及其他收益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转移,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坚决否定非法借贷,使法律成为非法借贷的校正仪。

司法校正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保障。在立案阶段,严格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对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不予受理。在审理中,无论判决还是调解,对超出法定范围外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无效,利息过高进行调整,在预扣本金且已支付利息,提前扣除的不予认可,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不予保护。对发现有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嫌疑的,经查证属实,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和处非办等单位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厘清关系,划清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规范有序、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解决好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确保案件准确定性,依法妥善处理。

3、严厉惩罚违法犯罪,对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坚决亮利剑。

针对神木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猖獗的形势,神木法院正确利用刑事手段,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对在审理或执行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贷款用于吸毒、赌博等非法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涉及群众较多,按照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惩戒犯罪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既依法审判,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为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为原则,坚持依法区别对待,对能够积极偿还债务或与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的,依法从轻处罚,凡未偿还到位或与集资参与人未达成还款协议的,均依法从严判处。2012年以来,神木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110件,审结70件,共对70人判处实刑,68人判处缓刑。    

(三)坚持司法为民,改革创新,发挥司法定纷止争职能

1、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做到诉讼服务“全方位”。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全面建设诉讼服务中心,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拓展优化服务功能,实行诉讼事务集约化管理、柜台式办公,诉讼事务在立案窗口“一站式”办理。在诉讼服务中心公布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提示等内容,实行阳光立案。安装银行POS机,方便群众缴费。将诉讼服务中心与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对接,形成线上与线下全方位立体化“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

2、改革审判执行运行机制,使制度成为提高审判质效的活力场。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行难案精审,简案快审,大力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5%,释放审判生产力。顺应司法改革形势,超前部署,实行“谁审理谁负责”克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案件由主审法官裁判,裁判文书一律由主审法官签发,庭长和分管领导不再审核签发文书。大幅减少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改革执行集约分权工作机制,科学配置执行权力,成立文书制作、强制执行、财产查扣等六个小组,改变执行人员一人负责到底的方式,执行效率进一步提高。建立执行局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加强对执行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

3、积极探索,创新执行方法是克服执行难题的金钥匙。

在审理和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积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与公安、工商、房管以及县内12家金融机构17家单位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实行“查银行、查车辆、查房产、查工商、查土地”的“五查”措施,穷尽执行手段,并对被执行人的征信、融资、经营、消费等活动给予限制,压缩其生存空间,促使其履行义务。2015年以来,共开展了13次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对西安、包头、鄂尔多斯、榆林、北京等地及神木县内被执行人房产进行集中查封1000余套,冻结、扣划存款8.15亿元。制定小产权房权处置办法,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处置,在不改变产权的基础上,强行执行使用权,最大限度的维护胜诉出借人的利益。2015年执结案件8192件,执结率为84.37%,涉案标的总金额33.7亿元,2016年截止11月10日执结案件5082件,执结率为70.97%,涉案标的总金额20亿余元。

4、深度运用信息技术,促进审判执行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深度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了网上办案,案件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实行网络管理,审判执行效能大幅提升。树立互联网思维,在全省率先探索将被执行财产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首次拍卖6件标的物成交4件,平均溢价率115%,成为全省首家“试水”网络拍卖的法院。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具备远程指挥、办案节点控制、信用惩戒、监督管理等功能。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与银行对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询、控制。在法院公众服务网设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适时公布执行动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进执行工作透明化。外出执行案件时配备执法仪,现场记录执行活动,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5、勇于创新,做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的探路者。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下发后,神木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实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在全省法院率先成立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理中心,在涉及非法集资的刑事判决中,对涉案财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置,产权清晰的,坚决判决处分,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

(四)坚持源头治理,注重治本,发挥司法指引预防职能

1、坚持多元化解,使调解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粘合剂。

在登记立案时,鼓励自行和解或引导优先通过非诉程序解决纠纷。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室,协调争取神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进驻办公,县司法局指派5名工作人员,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3名人民调解员联合开展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和接受委托调解,构建诉讼内与诉讼外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2013年成立以来共化解纠纷2127件。审判中坚持调解优先,2013年以来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在65%以上。在判决后执行中,因案而异,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进执行和解。判决前与判决后相兼顾的和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利益。对于涉及中小企业融资纠纷的案件,采取适当调整违约金、放宽还款期限、慎用财产保全等措施,促进企业重整与和解程序。对刑事自诉案件和涉群非法集资类案件,积极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取受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通过实行判决前与判决后相兼顾的和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利益。

2、惩戒失信行为,让失信“老赖”成为“过街鼠”。

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老赖”,利用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并实施“限高令”,限制“老赖”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度假、旅游、出境等高消费行为,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无处藏身。2015年以来先后8次对1044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给被执行人从精神上和社会上形成压力。神木法院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示范法院”。严惩暴力抗法、规避执行行为,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司法拘留426人次,2014年司法拘留1064人次,2015年司法拘留1143人次,2016年截止11月10日司法拘留900人次,2015年至今对61件案件中的107人被执行人以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群众对民间借贷心存明白账。

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宣判方式进“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军营”,借助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介和官网、官微等新型媒体平台,发布有关法律知识、典型案例、风险提示,举办法制宣传周、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问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神木县法院官方微信列2015年6月份“全国政法机关微信影响力排行榜”全国法院系统第18名,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十佳官方微信”。

4、注重扶危济困,使司法救助成为困难群众的及时雨。

针对群众讨债未果先缴费的困境,对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减半收取,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及时减免缓诉讼费,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与县委、县政府争取,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及时实行救助,帮助度过难关,防止因受害人生活困难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2014年至今共减免缓诉讼费2000余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415.66万元。

5、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共筑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网。

密切关注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态势,及时组织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县委、政府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就由于民间借贷危机引发金融机构“收贷难”和市场主体“贷款难”的情形,向县委、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提出司法建议,分析了潜在风险,提出了应对措施,做到防患未然,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化解民间借贷危机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新案持续增加,旧的疑难案件尚未清结,人员保持不变,干警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也影响到队伍稳定。二是出借人追债心切与借款人拖延抵制的矛盾突出,出借人因恐慌心理引发的集中诉讼使原本偿还能力差的借款人更是捉襟见肘,借款人能躲则躲,能逃则逃,双方情绪较为对抗,案件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三是出借人胜诉与借款人无偿还能力的矛盾突出,判决出借人胜诉后,抱有较高期望值,但借款人无偿还能力,出借人虽然胜诉,但实现不了债权。四是大量借款人诚信丧失与诚信社会建设的矛盾突出,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大量“老赖”规避债务,使诚实守信的道德和价值严重受损,造成企业及个人之间信任危机,严重影响到诚信社会建设。五是群众司法需求的多元化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突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有的偏离法律规定,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要求法院包办一切、包办到底,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就将矛盾转移至法院,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将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问题,有效缓解了矛盾,但也承受着司法权威受损的代价,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司法被动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群众全部诉求,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六是群众投资难与市场融资难的矛盾突出,由于产生信用危机,群众虽有闲置资金,但不敢出借,又无合适投资渠道,而金融机构收窄贷款,各类市场主体融资更加要难,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总开关。当前经济处于中低增长的“新常态”,而神木经济的能源依赖性强,如遇经济周期下行,资源价格特别是煤炭价格没有明显回复,化解这场因资金断链所引发的借贷危机,仍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民间借贷作为一项与市场经济和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政策性极强,涉及到金融监管、产业政策调整、投资融资等多方面问题,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绝不是法院一家单打独斗,需要多部门参与,通过法律的、制度的、政策的、教育的等多种措施综合治理,才能构建合法健康的民间借贷体系和纠纷防范解决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治理中的独特职能,促进民间借贷法治化。

一是依法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民间借款,将司法的各项职能充分发挥。二是加大执行力度。当前,执行案件既是法院的难点和重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要进一步拓宽执行工作思路,创新执行方法,以提高执行到位率为着力点,通过健全执行组织、建立执行威慑机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活动范围、加大财产执行力度等举措,穷尽执行手段,确保有条件执行的案件都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三是坚持创新。神木县法院在司法拍卖、小产权房处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等方面在全省法院率先探索实行,应继续坚持发扬敢为人先的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创新,为全省法院提供更多可复制的经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强化监管职能,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

我国民间借贷基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不受国家信用体系控制和监管机构的直接管制。特别是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没有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导致这些公司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据统计,截止2016年,神木县民间借贷从业组织真正经合法审批的仅78家,绝大多数没有合法手续,在从事“地下钱庄”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潜伏着较高的风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相关部门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民间借贷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处罚办法等,将民间借贷列入政府的管控范畴,由政府金融办作为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以金融办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避免其发展的盲目性、混乱性和无序性。

(三)加强民间借贷地方立法,促进民间借贷合法化。

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由于金融法律政策的制定权属于中央,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考虑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度及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遏制高利贷、非法集资行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供血”功能。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民间融资服务平台,促进群众投资阳光化。

针对民间资金雄厚,投资渠道不畅,神木县政府可成立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和民间借贷经营信息交流平台,搭建“借、投、保”沟通协商的平台,完善民间投资的管理决策、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和审核报批等方面综合服务,构建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综合信息投资网络,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实时监管各种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情况,为民间融资提供准确、可靠、安全的投资信息。政府还可提供普通民众选择投资的产业性、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项目,既让群众找到合适投资渠道,也能解决政府的融资问题。

(五)完善个人征信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

现行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道德规范尚未形成,致使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今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全社会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以落实该意见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多部门协调,在全社会形成公开的信用体系网,对社会人员和经济组织的诚信信息进行有限度的公开,建立信息披露窗口,便于公众了解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切实让守信的人得实惠,让失信的人受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讲诚信、树诚信的良好氛围,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六)加强宣传和引导,促进群众投资理性化。

政府、政法部门、金融机构要形成合力,有计划有分工进行地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及投资风险进行宣传,对广大人民群众开展风险防范教育,让群众知晓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从而自觉远离高息诱惑,提高个人防范风险的意识。要通过舆论引导,在全社会树立规范借贷、理性投资、合理融资、稳健经营、及时还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良好风尚,从源头上防范民间借贷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总之,民间借贷有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要立足现实,客观面对,创新治理模式,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发挥对实体经济的“供血”功能,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神木法院司法职能的有效应对为民间借贷的治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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