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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出差审批制度
作者: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10-23 18:45:55 打印 字号: | |
  为了提高执行干警勤政务实、遵章守纪的意识,提高案件执行效率,规范对执行干警的出差审批秩序,根据院内规章制度,制度本制度。

一、全体执行干警(含临时聘用人员)出差前除按照院内相关规定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外,还必须向执行局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二、执行干警在办理出差审批手续时,必须在审批单内注明出差前往地点,随行人员、人数,出差时间起止日期,所带公务及案件信息等。

三、执行干警出差审批应逐级上报审批,在履行完最后审批程序后需将审批单向执行局备案

四、执行干警在出差返回单位后,须向执行局注销出差事项,并向局长汇报公务办理结果及质量,附协助执行回执等各项公务材料,未能完成出差审批单内注明的公务事项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五、本制度由执行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神木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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